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群众纪律
1.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群众纪律——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
《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其中删除1条(移到政治纪律中),修改3条。
——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做出处分规定
2.常见违纪违法行为解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规定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 增加对乡村振兴“优亲厚友、 明显有失公平的”处分规定 , 对在扶贫工作中有“克扣群众财物 , 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126条对以下五种行为作出规定:
一是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是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是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是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这些都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