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亮点解读
1.突出政治定位, 以更高标准深化政治巡视
巡视是政治巡视,是政治监督的重要方式。
新修订的《条例》专列一条,规定“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并对重点检查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落实《条例》规定,要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深化政治巡视的重要内容,体现到巡视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督促“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2.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巡视工作规范化水平
《条例》第六至十五条中,分别规定了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的设置和职责,有关机关、部门的协助、支持责任,以及被巡视党组织的配合责任。
党委(党组)是开展巡视工作的主体,《条例》更加鲜明强化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单列一条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并明确了8项主要职责。
《条例》突出强调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生动局面。
3.压实各方责任 更加强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条例》单列一章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定,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明确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明确被巡视党组织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成果运用责任;明确巡视机构的统筹督促责任。
针对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针对巡视集中整改期限的问题,将原《条例》中规定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同时,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条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4.贯通监督合力 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
《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条例》第十四条还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条例》关于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的规定中,还把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推动增强监督整体合力。
《条例》更加突出上下联动,以巡视带巡察,单列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明确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市县党委巡察对象、巡察监督内容等。
《条例》除把市县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作为巡察对象外,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对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完善基层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5.突出实践性,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
强化立行立改、边巡边查,在巡视期间及时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置反映集中的问题线索,是巡视工作深化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移交立行立改事项67个、问题线索82件,推动立案审查调查35人,把巡视、整改、处置有机结合,提升了巡视的权威性、公信力。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6.突出指导性,推动巡视工作向深拓展、向专发力、向下延伸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党的二十大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提出明确要求。破解整改难题,关键是要压实责任。
《条例》单列一章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定,以责任为主线明确了5方面要求,包括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明确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明确被巡视党组织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成果运用责任,明确巡视机构的统筹督促责任。